土地收益金=房屋成交金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住房面积÷房屋建筑面积)×10%
按房改政策分配给职工但未经房改办审批的,以及国企改制时分配给职工的住房。
1、《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426号);
2、《关于岳阳市城区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岳发改价费〔2017〕38号;
3、《关于重新明确我市主城区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岳发改价费〔2019〕271号)
城市道路占用费:1.建设项目:0.75元/日.㎡;2.其它项目:1.5元/日.㎡
见文件《关于重新明确我市主城区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岳发改价费〔2019〕271号)
《关于同意市土石方调配运输服务中心继续收取建筑垃圾中的土石方调配运输有偿服务费的批复》(岳发改价费〔2020〕111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18〕44号)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由未按规定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缴纳(省和国家另有文件规定除外)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岳阳市电力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岳发改价商﹝2018﹞395号)
低压单相表新装(架空进户线元/户;低压单相表新装(电缆进户线元/户;低压三相表新装(架空进户线元/户;低压三相表新装(电缆进户线元/户;低压三相表带互感器新装(架空进户线元/户;低压三相表带互感器新装(电缆进户线元/户;单相电表计量装置移位100元/块;三相电表计量装置移位200元/块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经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大工业电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6】704号),对企业自建双回路和双电源供电的(除第一回路外,其他回路均由企业或第三方建设的视同用户自建),且用户更好的提供了自建或第三方建设的依据的,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快速推进三网融合试点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1〕15号〕
2、《关于推进新一轮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的通知》(湘新广〔2017〕39号)
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快速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9〕)
4、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明确市中心城区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岳发改价服〔2018〕441)
5、《湖南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设施建设标准》DBJ43/003-201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1、《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426号);
2、《关于岳阳市城区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岳发改价费〔2017〕38号;
3、《关于重新明确我市主城区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岳发改价费〔2019〕271号)
城市道路占用费:1.建设项目:0.75元/日.㎡;2.其它项目:1.5元/日.㎡
见文件《关于重新明确我市主城区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岳发改价费〔2019〕271号)
《关于同意市土石方调配运输服务中心继续收取建筑垃圾中的土石方调配运输有偿服务费的批复》(岳发改价费〔2020〕111号)
《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岳城管发〔2020〕15号)
见文件《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岳城管发〔2020〕15号)
按房改政策分配给职工但未经房改办审批的,以及国企改制时分配给职工的住房。
土地收益金=房屋成交金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住房面积÷房屋建筑面积)×10%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18〕44号)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由未按规定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缴纳(省和国家另有文件规定除外)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岳阳市电力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岳发改价商﹝2018﹞395号)
低压单相表新装(架空进户线元/户;低压单相表新装(电缆进户线元/户;低压三相表新装(架空进户线元/户;低压三相表新装(电缆进户线元/户;低压三相表带互感器新装(架空进户线元/户;低压三相表带互感器新装(电缆进户线元/户;单相电表计量装置移位100元/块;三相电表计量装置移位200元/块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经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大工业电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6】704号),对企业自建双回路和双电源供电的(除第一回路外,其他回路均由企业或第三方建设的视同用户自建),且用户更好的提供了自建或第三方建设的依据的,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快速推进三网融合试点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1〕15号〕
2、《关于推进新一轮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的通知》(湘新广〔2017〕39号)
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快速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9〕)
4、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明确市中心城区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岳发改价服〔2018〕441)
5、《湖南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设施建设标准》DBJ43/003-2012
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534号,按收费标准均降低20%,下同(取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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