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切实减轻用电户负担,确保电价优惠政策真正惠及最终用户,督促转供电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律和法规政策,防止各类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发生。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 ( 2021 ]1439号)文件要求,现就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有关转供电电价文件要求,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最终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二、对已安装电力计量装置的最终用户,按照用户对应 电压等级的市场购电或电网代理购电的用户电价执行。
三、对未安装电力计量装置的最终用户,转供电主体电 费由最终用户公平分摊。分摊费用由转供电主体与最终用户 协商一致签字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公示后收取。
四、转供电主体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 电(含转供电变压器和线路损耗电量)电费、运行维护费, 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转供电主体调整 物业费、租金等应当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五、转供电主体自用电量电费由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 严禁向最终用户分摊。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各类服务费用,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六、转供电主体向最终用户安装的电力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向最终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用。
七、各转供电主体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对已安装电力计量装置的最终用户,应当公示计费时段、用电总量、执行价格标准、电费总额等内容。对未安装电力计量装置的终端用户,应当公示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协商一致签字同意的分摊费用。
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转供电环节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发现的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欢迎广大转供电用户热情参加监督,对转供电主体不合理加价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举报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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